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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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综合执法局共有
行政权力
57项,其中
行政许可
2项,
行政处罚
48项,
行政强制
7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权力清单建设及行政权力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综合执法局 行政权力清单
[1503001]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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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00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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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003]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依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清洗、粉刷。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清洗、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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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004]
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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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005]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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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006]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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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007]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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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汇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