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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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209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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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落实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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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教育局 |
承办机构 |
人事科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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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教育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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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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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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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