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