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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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209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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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简称“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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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教育局 |
承办机构 |
民办教育科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第四十条:审批机关应当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定期进行督导评估和年度检查。4、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冀教政法〔201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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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经本级审批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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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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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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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