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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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50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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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城市施工现场作业违反下列规定的处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三)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
(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
(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
(六)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
(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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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综合执法局 |
承办机构 |
广阳分局、安次分局、直属大队、龙河大队、
万庄大队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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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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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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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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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