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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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502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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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下列行为的处罚:(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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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综合执法局 |
承办机构 |
广阳分局、安次分局、直属大队、龙河大队、
万庄大队、规划大队 |
实施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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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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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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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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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