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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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503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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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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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综合执法局 |
承办机构 |
广阳分局、安次分局、直属大队、龙河大队、万庄大队、规划大队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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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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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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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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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