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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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602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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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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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房管局 |
承办机构 |
执法稽查大队 |
实施依据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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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房地产经纪人员;房地产经纪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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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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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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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