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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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602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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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一)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二)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四)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五)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六)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七)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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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房管局 |
承办机构 |
执法稽查大队 |
实施依据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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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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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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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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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