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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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307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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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侵权行为成立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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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科技局 |
承办机构 |
知识产权办公室 |
实施依据 |
《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 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 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 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 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 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 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 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 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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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专利权
人或者
利害关
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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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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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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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