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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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004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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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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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林业局 |
承办机构 |
计财科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4.《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冀政〔2008〕105号) 5.《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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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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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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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2倍征收。省厅收取市县入库的20%,厅直单位的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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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