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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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004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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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植物检疫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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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林业局 |
承办机构 |
市森防站 |
实施依据 |
1.《植物检疫条例》第21条 2.《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林发(护)〔1984〕524号) 3.《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林护字〔1988〕492号) 4.《河北省财政局 河北市林业局转发〈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冀林计字〔1985〕32号) 5.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市财政局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转发重新修订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冀林防字〔198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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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生产或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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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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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一)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8%。产地检疫按货值的0.4%。(二)林木种子: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2%。产地检疫按货值的0.1%。(三)木材: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2%。(四)药材: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5%。产地检疫按货值的0.3%。(五)果品: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1%。产地检疫按货值的0.0.05%。(六)水果: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8%。产地检疫按货值的0.6%。(七)盆景:调运检疫按货值的1%。(八)竹类及其产品: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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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