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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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30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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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违反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相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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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卫计委 |
承办机构 |
综合监督科、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 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4.《新生儿疾病筛查管路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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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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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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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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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