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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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307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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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医疗机构变更、歇业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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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卫计委 |
承办机构 |
医政药政医管科、中医科 |
实施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生效时间:1994.09.01)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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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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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医疗机构变更:45日;2.医疗机构歇业注销登记: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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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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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职责待进一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