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项目编码 |
0410004 |
||
项目名称 |
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 |
||
实施主体 |
工信局 |
承办机构 |
消费品工业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消费〔2010〕第93号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 七、监督管理(三)各级工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印染行业的管理,督促现有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规范企业各项管理。根据企业申请并经省级工业管理部门核实,国家工业管理部门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印染企业定期进行公告。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冀工信消费〔2012〕72号)第二条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负责本地区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初审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
||
实施对象 |
企业 |
||
办理时限 |
无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
内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