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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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41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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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承办物联网发展专项项目立项申请、项目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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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工信局 |
承办机构 |
电子信息产业管理办公室 |
实施依据 |
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64号)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项目指南,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的初审工作,提出项目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初审意见,将审核汇总后的项目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上报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九条 为充分发挥国家级物联网创新示范区的引领作用,专项资金对国家级物联网创新示范区给予重点支持,年度支持资金额度由财政部商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后,定额分配示范区所在省(区、市),资金使用管理由地方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工信软〔2014〕162号)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通知》和《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企〔2012〕95号)要求,认真做好项目推荐申报工作。省属企业直接申报。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三、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本级财政局指导企业按《通知》要求做好网上申报,纸质材料和网上申报材料应完全一致,未履行网上申报手续的项目不予受理。并于5月23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份、省财政厅2份,逾期不予受理。除省属企业外,不受理项目承担企业的直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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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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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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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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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共同审批部门: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