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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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11131000758940450Q-XK-005-0000
项目名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实施主体
安监局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br>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实施对象
企业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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