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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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11131000758940450Q-XK-009-0000
项目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实施主体
安监局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br>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75项:烟花爆竹批发许可,下放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

实施对象
企业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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