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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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758940450Q-XK-01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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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除煤矿外)、丙级资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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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安监局 |
承办机构 |
无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1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br>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br>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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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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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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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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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