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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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2602007
项目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安监局
承办机构
监察支队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591号)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安监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安监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实施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可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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