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2602008 |
||
项目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安监局 |
承办机构 |
监察支队 |
实施依据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安监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河北省政府令第18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
实施对象 |
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 |
||
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可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