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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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2702001
项目名称
对统计违法的处罚
实施主体
统计局
承办机构
政策法规设计管理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对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办理时限
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延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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