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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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40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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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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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体育局 |
承办机构 |
法规产业科 |
实施依据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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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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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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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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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