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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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40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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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使用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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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体育局 |
承办机构 |
法规产业科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从事有偿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性全民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无资格证书人员的人数,对单位按每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三)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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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经营性全民健身服务单位及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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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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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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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