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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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40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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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的经营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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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体育局 |
承办机构 |
法规产业科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 举办体育经营活动应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应凭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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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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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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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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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