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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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3402005
项目名称
对没有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的游泳场所的处罚
实施主体
体育局
承办机构
法规产业科
实施依据

《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八条:游泳场所应按下列规定建立安全责任制,并确定专人具体组织落实:(一)实施水上救护制度。游泳场所应配备救护人员,人工游泳池、馆的救护人员按人均水域面积250平方米配备,天然游泳场的救护人员按人均水域面积2500平方米配备;(二)健全入场验票制度。严格控制游泳场所的容量,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不得超员售票;(三)维护游泳场所的治安秩序。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违禁品进入游泳场所。游泳场所不得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四)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保证游泳场所的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出租游泳衣、裤;(五)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后,及时向所在地体育、公安部门报告。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对象
游泳场所经营单位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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