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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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40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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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体育竞赛,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批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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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体育局 |
承办机构 |
法规产业科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对没有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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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体育竞赛举办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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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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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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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