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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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40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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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彩票代销者违反销售规定,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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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体育局 |
承办机构 |
法规产业科 |
实施依据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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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彩票代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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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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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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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