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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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409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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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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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体育局 |
承办机构 |
法规科 |
实施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管理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收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号)第四条第一款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体育类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是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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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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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成立40日、变更20日、注销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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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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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