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