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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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3902001
项目名称
对损毁、丢失、销毁、涂改、伪造档案及违法利用国有档案的处罚
实施主体
档案局
承办机构
业务指导科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第二款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 年5 月5 日国务院批准,1999 年6 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 号发布)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实施对象
廊坊市内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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