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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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项目编码
3910001
项目名称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实施主体
档案局
承办机构
业务指导科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 年5 月5 日国务院批准,1999 年6 月7 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 号发布)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 年向社会开放;(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实施对象
廊坊市各县(市、区)档案馆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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