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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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91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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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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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档案局 |
承办机构 |
业务指导科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 年5 月5 日国务院批准,1999 年6 月7 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 号发布)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 年向社会开放;(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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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廊坊市各县(市、区)档案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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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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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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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