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1996.5.27,2013年12月7日修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