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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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00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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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未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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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供销社 |
承办机构 |
盐业
管理
办公室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1996.5.27,2013年12月7日修改)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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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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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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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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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