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63号)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