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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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10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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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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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公积金 |
承办机构 |
1、稽核审计科、2、市区归集管理科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14号)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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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廊坊市各缴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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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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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1、责令限期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用于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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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