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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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4102005
项目名称
对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处罚
实施主体
公积金
承办机构
1、稽核审计科、2、市区归集管理科
实施依据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14号)第五十二条

实施对象
廊坊市各缴存人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1、责令限期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用于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公积金
廊坊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汇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