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1902011 |
||
项目名称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畜牧水产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
实施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办理时限 |
三个月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