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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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90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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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重复使用标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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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畜牧水产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主席令第45号)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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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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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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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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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