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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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90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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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种公畜用于营业性配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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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畜牧水产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发布)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将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种公畜用于营业性配种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鉴定不合格的种公畜应当强行去势,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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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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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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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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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