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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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1902025
项目名称
对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 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承办机构
廊坊市畜牧水产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3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办理时限
三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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