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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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902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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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违反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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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农业局农业和畜牧执法支队 |
实施依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536号)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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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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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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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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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