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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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902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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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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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主席令第26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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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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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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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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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