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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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1902048
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农药的,或者生产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经营无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或者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包装上未贴中文标签或者未附具中文说明书以及擅自修改标签、说明书内容的;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承办机构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办理时限
三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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