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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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902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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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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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
实施依据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563号)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令第57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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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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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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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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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