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农业局
农业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1902055
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承办机构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563号)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令第57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办理时限
三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农业局
廊坊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汇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