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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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902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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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屠宰、经营、运输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疫区内易感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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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第87号发布,2013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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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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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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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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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