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1902067 |
||
项目名称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实施依据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办理时限 |
三个月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