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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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902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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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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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实施依据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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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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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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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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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