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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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902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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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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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实施依据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第87号发布,2013年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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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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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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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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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