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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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902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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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动物诊疗许可证;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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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实施依据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第87号发布,2013年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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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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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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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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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