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1902074 |
||
项目名称 |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实施依据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办理时限 |
三个月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
无 |